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近日,由阜阳市检察院提起的汪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用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汪某某承担1640元损失赔偿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16400元,并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款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案件经过
汪某某自2016年以来,在太和县三堂镇、原墙镇等乡镇将碘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精制盐品出售给超市、烤鸭店、小吃摊等业主,总计销售额1640元。
案发后,经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移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阜阳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后,认为汪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经省检察院审批后,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直以来,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刑事、行政、民事司法执法未能形成打击合力,致使食品违法犯罪成本低,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公益诉讼制度全面确立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食品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莫衷一是,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刚刚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此制度纳入今年公益诉讼办案着重探索的内容。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我市今后办理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有益的案例支撑,为完善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支持,为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手段合力打击食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制度遵循。公益诉讼制度必将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上发挥其强大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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