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揭幕记者遭通缉风波
28日上午,仇子明被通缉这一信息在圈内迅速弥漫,立刻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仇子明的被通缉,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的答复是:仇子明确因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被网上通缉,并称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
7月29日下午消息,事件有最新进展。浙江警方今日认定,遂昌公安局刑拘仇子明决定不符法定条件,责令撤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道歉。
全国通缉令
记者仇子明或许怎么也想不到,因为自己的三篇调查性报道,从而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潜伏”。日前,据媒体报道,仇子明因为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002012)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7月23日签发了一份通缉令,内容为:“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仇子明)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这份发往全国的通缉令包括仇子明的出生年月、籍贯、地址、工作单位。
被列为“刑拘在逃人员”的仇子明,1982年生于江苏南京,2010年3月开始担任《经济观察报》华东新闻中心记者,此前他供职南京《金陵晚报》多年。
7月27日深夜,仇子明通过其微博表示,“我知道我会被锁定IP,但我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了。之所以出来说话,就是我不怕,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他同时称:“公司找人行贿我未遂。我的消息也很灵通,公安部刚通缉我,我就知情了,我是潜伏,不是潜逃,只是不想进去了吃苦头。”
事件来龙去脉
据了解,仇子明的“被通缉”与他6月初以来推出的几篇关于凯恩股份的报道有关。6月5日,《经济观察报》刊发了仇子明采写的《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调查性报道,报道调查了凯恩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当月7日凯恩股份发布澄清公告,对报道做出回应,称改制是依法进行,政府没有表示异议,政府也未就媒体报道的事项对其进行调查。凯恩公司同时表示,就近期有人对其进行诽谤的行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6月21日,《经济观察报》刊登了仇子明的后续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对凯恩公司涉及到凯丰纸业的收购以及另外两宗对浙江亨宝德纸业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调查,称其中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嫌疑。此后,仇子明又于7月16日和24日再度发表文章,直指凯恩股份存在巨额关联交易。
连续几次的“重磅”报道,无疑将上市公司与地方部门卷入舆论的“漩涡”。28日浙江警方证实,仇子明已被浙江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全国通缉,一时网上争议风生水起。
当地公安局回应
仇子明被通缉这一信息在圈内迅速弥漫,立刻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一番质疑。对此,当地公安局回应,通缉仇子明有法可依。
有记者联系了遂昌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仇子明确实因为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被网上通缉,但仇子明仅仅只是涉嫌该罪名,而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可称作嫌疑人,该人士表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他们会对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且不论是非曲直,仅从程序上看,凯恩及遂昌公安局的行为从罪名认定到签署通缉令或存诸多不妥之处。
首先,据刑法221条,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同时,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由此,仇子明报道凯恩股份是否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否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前也没有见到凯恩及遂昌公安局提供相应证据。
其次,对于公安部门发布全国通缉令,据查应具备三个条件: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该人符合逮捕条件;该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同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才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逮捕条件。
法律人士称立案本不合法
在获知该事件后,一些法律专业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在立案程序上存在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该立案是否恰当”。
宋一欣认为,公安机关根本就不应该对此事件进行立案。因为对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捏造事实,一般情况下记者作为新闻监督的职务行为,公安机关并不能对其进行立案。
此外,宋一欣表示,若仇子明文章所述属实,则凯恩股份及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可能涉嫌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违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对此,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应尽快进入立案稽查阶段,保护证人,并尽快作出结论,如有触犯刑律,应提起刑事诉讼。如中国证监会对凯恩股份作出行政处罚的话,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也许,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立案程序无误,但这一立案本身就是欠妥的、不慎重的。对揭弊记者先告恶状,必要时,应对告恶状者以诬陷罪待之,对不当立案者进行行政问责,仇子明亦可对其提起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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