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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出台种植

发布时间:2020-04-19 17:38:42 阅读: 来源:传动链厂家

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出台

重在平衡厂商关系、加强行业监督、健全退出机制

从去年下半年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开始修订的消息就受到业界普遍关注。今年4月初,商务部、工信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尽快修订《办法》被写在《意见》的显著位置,足见国家对此事的高度重视。

近日,记者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获悉,历时近一年的《办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各部委正在对修订稿进行最终审核,出台日期指日可待。

■ 《办法》体现三大政策亮点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办法》体现了三大政策亮点。

首先是通过限定供应商的强势行为,平衡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变不平等为相对平等。例如针对经销商反映强烈的压库、搭售等不合理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如果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供应商给予相应制裁。另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规定,供应商不能过分干涉经销商的建店行为,尤其是禁止向经销商收取建店保证金,禁止指定建店施工单位、用材、装饰材料、办公设施、维修通用设备等。此外,汽车供应商不得强制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模式,首次授权经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不得以各种形式的末位淘汰取消授权等规定在《办法》中也有所体现。

其次是建立行业监督机制。作为《办法》的补充,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总经销商经营技术规范和授权品牌经销商经营技术规范,以及一份总经销商与授权经销商签订的授权合同范本。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涛介绍,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设立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范本则是供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签订授权合同时参考,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得有违反公平的歧视性条款。二者正式实施后,商务部、工商总局将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专家根据技术规范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同时根据合同范本对授权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这些评估、审查意见将作为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的审批、备案参考。

第三,健全经销商和供应商的退出机制。以往经销商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退出销售网络,都必须承担因店面、场地、库存等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而供应商的退出不仅会给经销商带来损失,消费者也会受到牵连。比如,南京菲亚特退市后,其售后工作一度陷入混乱状态,给消费者维修保养车辆造成很大麻烦。这些问题都将在修订后的《办法》中加以规范,在法律上保障三方权益不受损害。

正如沈进军所说,《办法》的修订稿实际上是供应商与经销商力量博弈的产物。据一位多次参与意见征询会的专家透露,由于《办法》的修订内容大多是针对供应商的限定条款,生产企业方面的反应比较激烈,不过经过多次沟通,双方都相应做出妥协,对于最终的修订稿,经销商比较满意,而厂家也表示能够接受。

■ 《办法》力图打破进口车总经销商的独家进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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